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清遠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區 日期:2015-07-27
各縣(市、區)黨委,市直各單位:
《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4月7日
清遠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的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審批和撥付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是根據《清遠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清發〔2012〕2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清發〔2012〕26號)和《關于引進培養緊缺適用人才的若干規定》(清發〔2012〕27號)<以下簡稱“市委三份人才文件”>的要求,由市財政設立的年度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組織部,以下簡稱“市人才辦”)負責審批使用,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補助;
(二)市創新科研團隊、優秀人才資助(包括:創新創業團隊、領軍人才、杰出人才、拔尖人才等);
(三)人才獎勵(包括:人才發展指數考核獎勵,作出突出貢獻優秀人才、優秀引才機構獎勵等);
(四)人才工程項目扶持(包括:入選中央、省委或市委人才幫扶計劃項目、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創業工程等);
(五)人才基地建設和基地科研啟動(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省級以上科研<技術開發>中心等平臺建設和入站(基地、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員科研啟動經費等);
(六)全市性人才活動開展(包括:人才論壇、學術沙龍、專題培訓、人才招聘、大型宣傳、聯誼交流和三師下鄉等);
(七)市委三份人才文件規定的其他項目;
(八)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實施的其他人才工作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請、審批與撥付
第五條 具體組織單位(或個人)負責資金申請。申請流程如下:
(一)補助類、獎勵類、活動類、項目類資金,由牽頭組織開展的單位根據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或有關政策精神制定相應工作方案(其中補助類、獎勵類、項目類應明確評審、公示環節),報市人才辦同意后組織實施,完成后向市人才辦提出資金申請。
(二)基地類資金,由基地所在企事業單位(公司企業)根據國家、省或市相關文件精神提出資金申請(含入基地研究人員科研啟動資金),經市人社局(科技局)審核后報市人才辦。
(三)團隊或個人資助類資金,由團隊或人才個人根據國家、省或市相關文件精神提出資金申請,經所在單位(公司企業協會等)、市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市人才辦。
第六條 市人才辦負責資金審批。一般程序為:市人才辦組織研究(視資金申請內容適時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評審)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定、批復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市財政局遞送資金撥付通知。如審批資金額度較大且有其他特殊情況,領導小組組長批示需提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的,按會議研究意見辦理。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接到市人才辦通知后,對資金申請單位(個人)相關資料進行核對,其后會同市委組織部下達資金文件,文件下達后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位。資金撥付方式分為:
(一)申請主體為縣(市、區)的,由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支付。市直單位或市屬企業的,由市財政實行集中支付。
(二)申請主體為個人的,采取以下方式轉付個人:
1、屬市直單位的,撥付所在單位后,由單位轉付;
2、屬市屬企業的,撥付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轉付;
3、屬縣(市、區)的,撥付縣(市、區)財政局,由縣(市、區)財政局參照上述方式轉付。
第四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未經市人才辦審批同意的,不得列為專項資金使用支出范疇。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個人)需向市人才辦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屬階段性使用(不超過一年)的,分期中和期滿報告。屬跨年度使用(期限較長)的,分半年和年終報告。
第十條 市委組織部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必須??顚S?,嚴禁截留、擠占、挪用。出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紀違規行為的,要嚴肅查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單位(個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并給予通報批評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清府〔2013〕58號文件精神,財政部門會同預算單位進行績效評價、并編制年度預算績效目標申報。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本級預算管理的意見》(清府〔2014〕67號)文件進行預算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辦、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